糕点产品为许多老百姓所喜爱。然而在近期,《市场导报》记者惊讶地发现,市面上一些所谓的特色糕点玩的却是套路。如“板栗皇”中竟无板栗成分,绿豆糕中绿豆竟是“零”添加,而紫薯味的也无紫薯、红豆味的亦无红豆……
基础成分完全一样的这些所谓特色糕点,差别之处竟然仅仅体现于色素和香精的不同。
一次“踩坑”经历发现端倪
之所以有了这次意外的发现,源于导报记者近期的一次“踩坑”经历。不久前,在杭州凤起路上的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内闲逛时,记者被一款有着“传统面孔”的绿豆糕所吸引,随即便选购了一袋。但在品尝时,却立刻感觉不对劲。
从小吃到大的绿豆糕,怎么变了味?这款糕点非但尝不出任何绿豆糕的风味,反而有股异样的味道。回到家,导报记者在台灯下仔细查看了包装信息,才大呼上当:自己可能中了商家的套路。
这款与传统绿豆糕基本相同(在外形、大小及色泽上)的产品(如图1),每一块的外表面上,都印有异常显著的大号字体“绿豆”二字。但是,在包装的背面,却用极小的字号(对于视力不佳者,不一定看得清)标注了各种配料。其中,唯独没有绿豆的成分。同样在包装的背面还提示,这款被命名为“冰豆糕”的产品,为“绿豆味”(字号同样极小)。
图1
经与超市联系后,导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这款产品之所以有着与传统绿豆糕同样的色泽,原因在于用上了绿色的色素。而之所以标榜了“绿豆味”,则是因为添加了一种绿豆口味的香精。
记者事后以一名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提起了投诉,但是生产厂家却否认存在问题。理由是,这只是有着绿豆味的糕点,其正式的品名是“冰豆糕”,产品也有检测合格的报告。而超市的凤起路门店也认可并坚持厂家的说法,相关客服人员甚至反问,“市场上销售老婆饼的,难道还要负责送老婆?”当记者就此向超市总部反映后,直接被告知“以门店处理结果为准”。
引人误解的“特色口味”
尽管经营者否认存在过错,但导报记者(维权QQ/)认为,厂家的行为本质上已构成了虚假宣传:其以外形、色泽、文字等手段将一款并无特色的糕点产品伪装成了绿豆糕进行销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虽然厂家辩称在包装上已标注了真实的配料成分,其中并无绿豆。但记者认为,这仅仅是一种间接的告知,而其在糕点上印有醒目的字体“绿豆”,则是一种直接而明确的提示。加之两者所使用字号大小的强烈反差,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款产品理应含有绿豆成分,这是一款名副其实的绿豆糕。
另外,厂家所提“冰豆糕”名称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作为一名消费者,导报记者并不觉得“冰豆糕”与“绿豆糕”是两种不同的商品。在记者看来,“冰豆糕”只是厂家为绿豆糕产品赋予的一个特殊命名而已。食品名称取名“冰豆糕”,或是出于厂家有特殊手艺,或是为了讲故事,或是纯粹哗众取宠而进行的命名。
导报记者进一步认为,厂家所提的“绿豆味”也是存在着较大争议的,因为“绿豆味”不必然等同于“零绿豆”。虽然从某种意义而言,可以将“绿豆味”理解成仅仅有着绿豆的味道,不一定真的含有绿豆成分,但消费者也可以从另一种角度去理解的:即“绿豆味”是含有绿豆成分的,只是含量并不多罢了。因此,“绿豆味”的概念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或许有些专业的、精明的消费者能辨识出其中的“奥妙”所在,但还是有不少消费者无法精准把握,故对于商品属性的标注,应以清晰明确为底线,以避免造成误解或混淆为底线。
对于产品检测合格的报告,导报记者更是认为其与虚假宣传的投诉事项并无关联。该报告的证明对象仅仅是表明厂家按照非绿豆糕的标准生产了一款非绿豆糕的食用产品,但无法证明厂家将这款非绿豆糕产品虚假宣传成绿豆糕的行为是合法的。
偷换概念被指涉嫌欺诈
不仅仅是这款不含绿豆的绿豆糕,导报记者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生产的诸多产品都存在着类似问题:如一款“板栗皇”的糕点,“板栗皇”三个大字几乎撑满着糕点的外表面,但其配料中竟也不含板栗的成分(如图2)。此外,红豆味的不含红豆成分,紫薯味的亦不含紫薯成分……
图2
经对比配料表(如图3),这些名目众多的特色糕点,其基础的成分竟然完全一样,之所以能被标榜成各种不同的“特色”,其中的差别竟然仅仅体现于色素和香精的不同。
图3
如绿豆糕,是因为用了色素“叶绿素铜钠盐”和绿豆味香精;板栗皇虽未添加色素,但是用了板栗味香精;红豆糕则用了色素“胭脂虫红”和红豆味香精;紫薯糕用了色素“葡萄皮红”及“胭脂虫红”和紫薯味香精。由此可见,这些花样繁多的“特色”糕点,竟全靠色素、香精来区别。
对于厂家的上述行为,《市场导报》律师团顾问、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李黎虹律师指出,其已涉嫌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商业欺诈。
李黎虹表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事件中,明明不含有绿豆成分的产品被包装成了绿豆糕,明明未添加板栗成分的产品被醒目提示为“板栗皇”,这些做法显然有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且事实上也足以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行为已构成了“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据此可以认定为欺诈。
对此话题,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副处长毛林燕指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的规定,企业应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当无上述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当食品名称含有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作为广东潮州地区的传统糕点,“老婆饼”应标示烘烤类糕点;作为山西地区的一种传统面食,“猫耳朵”应标示油炸型膨化食品(或其他真实属性);百事可乐,应标示可乐型汽水(或可乐型碳酸饮料)。
当添加特定原料而呈现特殊风味时,食品名称可以根据配料来命名,如冬瓜茶(配料中有冬瓜浓缩汁);当添加食用香精而呈现特殊风味时,命名则不得随意,如使用白桃味香精但不含白桃成分的汽水,不应命名为白桃汽水,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
毛林燕称,上述提到的冰豆糕、板栗皇产品名称未标示真实属性,也未在食品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标示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存在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和混淆的情况。
所涉产品已全部下架
在此后的进一步交涉中,生产厂家最终承认,其对食品的命名存在着问题。在导报记者发稿前,企业负责人表示已全面停止此类产品的生产,其在超市等各个渠道销售的相关产品也已全面下架。
导报记者陈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