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住在“鱼米之乡”的老胡
闲来无事,约上三两好友
想去河边钓鱼,重温儿时情怀
钓着正欢时,被民警制止
老胡
我们就在这钓会鱼,还没钓上呢?为啥要制止我们呢?
老胡,这里可是禁渔区,现在又是禁渔期,你这样可能会触犯刑法哦!
民警
抓鱼,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今天,小编就来带你认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例简介
年1月,杨某在明知某水域是禁渔区且在禁渔期内,仍放置2条三重刺网用于捕捞水产品,且捕获了10.17公斤的鲤鱼,后被当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查获。经认定,杨某使用的三重刺网为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年2月杨某被抓获到案。
年3月30日,杨某主动向水产科学研究所缴纳人民币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环境修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了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环境修复费用,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们需要知道的……
01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2
长江临湘段禁捕禁钓范围?
长江临湘段国家级白鳍豚保护区;黄盖湖省级湿地保护区和县级中华鲟、胭脂鱼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黄盖湖和坦渡河临湘街、源潭河聂市桥、新建河天堡闸以下河段及鸭棚口河、太平口河等天然水域)。
03
临湘市的禁捕禁钓时间?
自年1月1日0时起,暂定为10年。
04
哪些属于禁用渔具?
根据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共有36种渔具被认定为禁用工具,如:双重刺网、三重及以上刺网、插网陷阱、拖曳齿耙耙刺、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
05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年4月9日最新实施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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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临湘法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开展长江“十年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年至今,共审结环境保护类刑事案件件,有效打击了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增强了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为建设绿色临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姚盼
初审:李彬、陈希
复审:沈新文、方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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