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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男子抓癞蛤蟆被判刑法官提醒麻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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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倩婵封面新闻见习记者杜卓滨

“逮癞蛤蟆也犯法?”一直到法院宣判,何某甲、何某乙两兄弟才意识到这次事情“闹大了”。

8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何某甲、何某乙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案件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因私自捕捉蟾蜍(俗称癞蛤蟆)31只,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责令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各元。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各自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时间回到4月29日,何某甲、何某乙两兄弟在泥溪镇阳坪村,用电筒和编织袋捕捉到蟾蜍31只。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挡获并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两人抓获,并将查获的31只蟾蜍放生到岷江。

二人被抓后非常不服气,认为逮癞蛤蟆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

“何家两兄弟的认识误区,正是当前许多群众对抓捕野生动物的认识误区,大部分群众对于非法狩猎罪这一罪名,常常会想到熊、老虎等众所周知的野生保护动物。其实不然,我们身边很多动物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不能轻易猎取。”该案承办法官蒋有根介绍,案件涉及的蟾蜍是列入《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野生动物,很多人知道捕猎蟾蜍的行为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国家刑法。

据介绍,“三有动物”是指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目前,共用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哪些常见的动物不能捕捉?针对这一问题,蒋有根介绍,除了猕猴、猫头鹰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麻雀、斑鸠、秧鸡、白鹭、*鼠狼、蛇类、青蛙等“三有”保护动物,均属于依法保护的对象。鲟鱼、大鲵、胭脂鱼等则属于国家保护水生动物。同时野鸡、鹧鸪、绿头鸭等特种禽类和黑斑蛙、棘胸蛙等蛙类野外种群也在保护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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