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非法捕捞、贩卖、食用长江鲟等野生鱼的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5起。该系列案件是全国首例非法捕捞、贩卖、食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的重大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因案由相同、法律关系相近或有牵连关系,该院依法进行合并审理。
法庭上,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称,年1月1日起,吴某刚(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长江干流所有水域实施全面禁捕期间,在南岸区哑巴洞长江水域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9尾(其中活体8尾,死体1尾)。与刘某、蒋某某(两人均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捕捞3尾鲟鱼、2尾鲤鱼、1尾鲢鱼和5尾鲫鱼(其中长江鲟1尾),并邀约谢某岐、章某将上述渔获物杀害后共同食用。吴某、谢某波、刘某全明知吴某刚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与其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先后33次从吴某刚处收购其非法捕捞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岩原鲤以及鲇鱼、*颡鱼、中华倒刺鲃、翘嘴鲌等共计10种渔获物进行食用。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上述8名被告的行为造成国家保护野生鱼类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估算价值为人民币元。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吴某刚等8名被告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杀害、食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及其他长江水生生物,严重破坏了长江生物多样性、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职权向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8名被告赔偿生态损害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合计元,按鉴定意见中增殖放流要求的数量和品种进行生态修复,并承担本案鉴定费合计元。
庭审中,案涉各方围绕生态破坏事实是否成立,《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及其确定的生态损害损失是否合理,各被告是否可以减轻民事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在自愿、合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法庭主持调解,其中非法买卖长江野生鱼的三案被告吴某、谢某波和刘某全深刻认识到生态破坏的严重后果,自愿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吴某赔偿元,谢某波赔偿元,刘某全赔偿元,均用于增殖放流成鱼、幼鱼进行生态修复,并分别承担元鉴定费。三被告均当庭将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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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两案将经法院进一步审理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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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鲟为我国长江上游特有珍稀鱼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誉为“水中国宝”,是和恐龙同期存在的古老物种,更是研究鱼类和脊椎动物进化的活化石。受过度捕捞、非法捕捞以及环境污染、宏观生态格局改变等因素影响,长江鲟野生种群已基本绝迹,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