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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 16:45:00

「本文来源:重庆日报」

11月28日,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委和江津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开展珍稀特有鱼类增殖放流活动,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共放流鱼类5种45万尾,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和岩原鲤,长江特有鱼类厚颌鲂和长吻鮠,以及名优鱼类中华倒刺鲃。

据了解,今年以来,保护区重庆段共开展了4次增殖放流活动,累计放流珍稀特有鱼类有6种万尾。连续不断的放流珍稀特有鱼类,有助于进一步促进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生态修复,加快鱼类种群数量增长,改善群落结构,对维护长江上游水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放流的鱼类有5种45万尾,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和岩原鲤,长江特有鱼类厚颌鲂和长吻鮠,以及名优鱼类中华倒刺鲃。为便于开展增殖放流的科研监测及效果评估,在西南大学水产学院专家的指导下,采用切鳍标记法、体外标志法、内藏可视标志法、化学标志等方法,对放流的5种共计尾苗种进行了标记。

“通过标记,我们可以对区域内鱼类种群数量、生长情况等进行监测。”西南大学水产学院教授姚维志介绍,以内藏可视标志法为例,就是向部分鱼类注入“金属线”,就像一个“芯片”一样,科研人员将鱼打捞起来后,利用手持仪器就能对鱼的流放情况(时间、初始重量等)进行了解,并以此为依据,推断种群生长情况等,为更加科学的制定放流规划、保护政策提供依据。

增殖放流现场,专家还进行了科学放流的示范。“为了使增殖放流真正产生良好的成效,我们必须要科学、合理、合法放流。”姚维志说,在放流的鱼类品种上,必须选择长江的土著鱼类,一些外来的物种就不允许放入长江。这不仅是科学不允许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按照《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在长江放流外来物种,将面临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面临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还将责令限期打捞这些外来品种鱼类。

同时,必须放流长江自然品系鱼类,鱼必须来自于国家级原种场,不能把人工选育的养殖品种放流到长江中,“例如很多商品鲫鱼,就不允许放入长江,市民在放养的时候必须要注意。”

放多少鱼也要科学评估,并非越多越好,长江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食物资源也是有限,长江中大概有多种鱼类,有些种群数量大、有些小,这是自然平衡的结果,不能因为过量的流放某种鱼类,导致长江鱼类结构失衡。因此,市民如果要参与放流,最好与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以确定放流种类和数量。

此外,在放流的时间上,最好是春季和秋季,环境条件比较稳定,没有极端温度和水文条件,否则鱼苗很难适应。在放流过程中,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惊吓和刺激产生应激反应,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就是,将鱼放入盆内,下沉到水里,然后倾斜盆子,让鱼自由游动到江中。

江津区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江津区将与相关部门一道,进一步加大就地保护、迁地保护、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力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科学评价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和长江禁捕效果,有针对性优化完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政策措施,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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