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保护长江鲟、共护母亲河”系列宣传活动在南岸区广阳岛举行。现场,包括长江鲟在内的余尾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被放流到长江,余副禁用渔具被集中销毁。
▲6月28日,重庆广阳岛,“保护长江鲟、共护母亲河”系列宣传活动现场,市五中法院辖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记者谢智强摄/视觉重庆
此次活动由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举行,旨在提升公众对保护长江鲟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对长江鲟种群及长江上游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据介绍,长江鲟,又称达氏鲟,是我国长江上游特有鱼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誉为“水中国宝”。但受过度捕捞、非法捕捞以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影响,长江鲟野生种群已基本绝迹,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
▲“保护长江鲟、共护母亲河”系列宣传活动现场放流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长江鲟、胭脂鱼、岩原鲤三种鱼苗。记者谢智强摄/视觉重庆
重庆日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广阳岛的一艘趸船上,6个大水盆里装着长江鲟、胭脂鱼、岩原鲤三种鱼苗,当天都被放流入长江。
“它们都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一共有余尾,价值合计10余万元。”市五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批鱼苗是市五中法院从农业农村部公告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购买,均为适合在长江重庆段水域生长繁殖的符合环保生态要求的鱼种,对恢复长江上游鱼类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购买鱼苗的资金则来源于市五中法院近期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捕捞、食用长江鲟重大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自愿交纳的生态修复金。”该负责人说。
▲“保护长江鲟、共护母亲河”系列宣传活动现场,即将放流的鱼苗。记者谢智强摄/视觉重庆
活动中,还举行了长江重庆段非法捕捞禁用渔具集中销毁仪式,对已收缴的可视竿、矶竿、手竿、钓具、地笼网等余副禁用渔具进行现场集中销毁。
现场,多家餐饮企业代表还联合发出倡议,倡议全市涉鱼餐饮企业严格遵守长江“禁渔令”,不收购、加工、销售来自长江禁捕水域的各种野生鱼,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保护长江鲟、共护母亲河”系列宣传活动现场,长江重庆段非法捕捞禁用渔具集中销毁。记者谢智强摄/视觉重庆
市五中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卢祖新向表示,本次增殖放流活动,既是一次对被告人自愿交纳的案件生态修复金用于实际生态修复的有益尝试,也是一次保护长江上游生物多样性的法治宣传。该院辖区两级法院将积极搭建协作共治的司法平台,与各级行政机关、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群策群力,共同维护长江上游生物多样性,为共抓长江大保护和长江十年禁渔决策实施保驾护航。
典型案例》》
猎捕鲟鱼回家烹饪严惩!
年1月19日,吴某某、刘某、蒋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哑巴洞长江水域江心岛游玩时,吴某某提出江心岛水域有渔网并让刘某、蒋某某去收取。蒋某某驾驶皮划艇载刘某共同至吴某某指点水域收取到3尾鲟鱼2尾花鲢等渔获物。
吴某某、刘某、蒋某某商议后,携带渔获物前往朋友家中共同食用鲟鱼。
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认定,吴某某、刘某、蒋某某猎捕食用的鲟鱼中有1尾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价值人民币7.5万元。
另查明,年3月至年2月禁渔期期间,吴某某多次在哑巴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捕捞鲤鱼、草鱼、鲶鱼等渔获物出售给刘某某、吴某、谢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共计获利人民币元。
江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刘某、蒋某某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吴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又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了一年五个月到二年七个月不等刑期,分别并处罚金;吴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法院宣判后,吴某某、刘某、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刘某、蒋某某非法捕捞、杀害并食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一尾,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吴某某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吴某某的判决。
刘某、蒋某某在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生态修复金,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改判。改判被告人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