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在赤水河云南段持续进行鱼类增殖放流
西南大学水产学院张春霖副教授
(年4月29日)
近年来,随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人民群众对鱼类资源保护意识的提高,赤水河云南段鱼类资源已经呈现出良性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鱼类种群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河面经常会看到成群的鱼类游动和索饵;鱼类种类及生物多样性也得到了较大程度恢复,许多珍稀物种如金沙鲈鲤、青石爬鮡也多次再现。人们开始产生疑问,在鱼类资源已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增殖放流是否还要坚持?要解答这个疑问,我们首先需要对赤水河水生生态系统及鱼类资源的特点进行分析。
一、赤水河鱼类资源的特点及现状
长江大保护及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战略。鱼类具有生活周期长、位于食物链高端的特点,是评判水生生态系统优劣及稳定性的指标性群体。鱼类资源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修复的效果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的最重要的评判依据。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唯一未进行梯级开发并保持全段通畅性的大型一级支流,也是长江上游众多产漂流性卵鱼类最重要的栖息地。金沙江宜宾至重庆段虽维持河流的通畅性,但水文条件受金沙江电站库区水文调度影响较大,对鱼类繁殖仍然有一定影响。
赤水河流域分布有鱼类种,其中在河源段云南省境内分布的鱼类有近60种,云南段分布的鱼类特点是喜冷水激流生活的鱼类为主,其中特有鱼类及珍稀鱼类比例高于赤水河下游及长江干流,赤水河云南段的鱼类资源保护在整个赤水河流域乃至长江上游都占有重要的地位。赤水河云南段鱼类资源曾经经历过严重的衰退阶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常见的石爬鮡、鲈鲤、云南盘鮈以及白甲鱼、墨头鱼等本地区土著性物种曾经有十多年未见踪迹,随着鱼类资源总量的枯竭,有许多以花渔洞为名的村落及河段再也未见鲈鲤这种位于生物链顶端以鱼类及大型底栖动物为食的大型凶猛性鱼类。
年以来,伴随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以及十余年持续的增殖放流,赤水河云南段鱼类资源总量有了较大程度的恢复,但恢复的种群主要是以昆明裂腹鱼、中华倒刺鲃等以植食性为主,以及宽鳍鱲、云南光唇鱼、华缨鱼等在生态链中居于较低层级的或小型鱼类,凶猛性鱼类或中大型鱼类种群仍未恢复,赤水河流域物种多样性尤其是多种特有鱼类及珍稀鱼类种群的修复仍然任重道远。
二、鱼类增殖放流是河流生态系统保护的阶段性要求
增殖放流是鱼类资源修复中最为快捷有效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95号)均对科学开展增殖放流进行了规定。放流群体加入水生态群落后可以迅速弥补某一世代(年龄组)乃至某一或数个种群鱼类个体数量的不足,使得鱼类资源总量迅速恢复。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推荐赤水河流域放流“长薄鳅、瓦氏*颡鱼、大鳍鳠、白甲鱼、华鲮、胭脂鱼、岩原鲤、长江鲟、瓦氏*颡鱼、圆口铜鱼、昆明裂腹鱼、黑尾近红鲌、云南光唇鱼、金沙鲈鲤等”,目标是长江上游特有鱼类种群的恢复及鱼类生物多样性的修复;“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河流生态系统的修复犹如中医治病,在初期下猛药控制住病情后,尚需要长期的调养。赤水河流域水生生态系统的修复也是这样,需要三个阶段。
即第一阶段为外围生态屏障构建并辅助以增殖放流,迅速恢复鱼类资源总量;第二阶段为鱼类产卵场修复并辅助以珍稀特有鱼类等特殊生活史型鱼类的驯养繁育及增殖放流,保障水生生态系统群落演替的稳定性;第三阶段则可减少甚至不再增殖放流,主要通过外围生态屏障的持续构建和维护减少人类对水生生态系统的直接干扰,保障水生生态系统中的群落结构及各鱼类种群自我演替。
赤水河增殖放流最初的放流目标是快速恢复鱼类资源总量,经过持续十余年的放流,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优势种类如昆明裂腹鱼、常见物种如中华倒刺鲃、云南光唇鱼等就是持续放流的结果,这些鱼类也是目前赤水河鱼类资源量的主要构成部分。现在赤水河云南段水生生态系统的保护已经进入第二阶段,即由迅速恢复鱼类资源总量转向赤水河鱼类生物多样性的修复。因此,在赤水河流域进一步强化并持续增殖放流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但放流鱼类种类应当进行适当调整。
三、现阶段增殖放流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放流管理要求
查找现阶段鱼类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下一步更科学、更精准地保护水生生态系统提供借鉴。综合十余年来的增殖放流数据及资源修复效果来看,现有的增殖放流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放流种类及规格尚不能满足河流生态系统的需要。鱼类放流的目标应当是基于生态系统结构稳定,也就是说生态系统中原有的种类或群落结构、种群年龄组等因子有哪些需要人为补充,补充多大的量需要搞清楚,简言之即缺什么补什么,缺多少补多少。目前的增殖放流资金来源不一,放流目标也不尽相同,放流计划的制定缺乏基于全流域的统一安排。科学及精准放流的前提条件是开展全面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调查,及时掌握水生生态系统演替的阶段性参数,对需要进行人工干预的因子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流域性增殖放流规划,并基于规划对于各年度、各河段及各种资金来源的放流计划制定进行指导。
二是重放流、轻评估。赤水河云南段虽然已经持续进行了十余年的增殖放流,但对放流效果的科学评估尚不足,建议每年度的增殖放流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跟踪监测及评估。
三是放流苗种来源受限。基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增殖放流存在的另一个现实问题是苗种来源受到较大限制。本区域内无鱼类苗种场,种源大多来自外省市或外水系,存在种质污染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这些苗种也不能满足赤水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
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鱼类以及长江上游特有鱼类有生活史型特殊、分布区域狭窄、资源量稀少等特点,苗种繁育成本高,经济效益较差,苗种繁育企业往往缺乏繁育的积极性。因此,进入鱼类生物多样性保护阶段的放流苗种来源应考虑流域内新建由*府资金扶持的专门的驯养繁育基地,保障珍稀及特有鱼类苗种的供应。
四是加大鱼类关键生境的修复与保护。前些年赤水河鱼类资源衰退的主要原因包括过度捕捞、水环境污染、河床基质、岸滩破坏以及水电开发导致的河流通畅性尤其是鱼类洄游通道的阻断。近年来随着各级*府的重视及各项*策的落实,上述因素已经基本消失,但遭受破坏的河床基质尚待修复,其中有些挖砂采石或拦河构筑物造成的河床破坏与鱼类产卵场及索饵场重叠,也是珍稀及特有鱼类资源尚难恢复的因素之一。
按照定义,除了用人工方法直接向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外,向特定水域投放某些装置(如附卵器、人工鱼礁等)以及野生种群的繁殖保护等间接增加水域种群资源量的措施也属于增殖放流。因此,下一步增殖放流还应当